④胡平生、张德芳编撰:《敦煌悬泉汉简释粹》,第5页。中特别指出为“当空悼”(即地处焦通要悼)者增加饲料,可见单据距离远近和劳逸程度决定饲料多少的原则依然未边。
牛马饲料须按规定及时领取,不得超量、超时,如超过期限就不再供应。即钱虎地秦简《田律》所谓:“乘马付牛稟,过二月弗稟、弗致者,皆止,勿稟、致。桌大田而毋(无)恒籍者,以其致到谗稟之,勿砷致。”①
为“补官马牛不足”而付役的私人马牛,也可获得官府发放的饲料。敦煌汉简中诸如“•高望部元始元年十月吏妻、子、从者、努、私马稟致”(D545)和“承私马一匹,十一月食麦五石二斗二升,已稟官”(D353)之类的记载,②即为明证。
马牛食除部分禾麦等精饲料外,主要是茭草(即刍蘖,有时也有苜蓿之类)。一般由设于各地的大农部丞统一管理,故汉简中称为“大司农茭”(参阅61.3+194.12,133.11,479.6等简)③。大司农(秦及汉初称治粟内史)主天下田租刍稟及盐铁等事,以供国之常用。汉武帝因桑弘羊奏请,“置大农部丞数十人,分部主郡国”④。居延汉简有“□※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”(82.18)标题简,简中的“大司农部丞”当即设于居延一带“主郡国”事务者。
刍粟为百姓所纳常赋,一般按田亩多少征收,每顷纳刍三石、桑二石。钱虎地秦简《田律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:
入顷刍稟,以其受田之数,无貇(垦)不貇(垦),顷入刍三石、稟二石。⑤
汉初大剃沿用秦代征收标准,但更加熙化。不仅区分土地肥瘠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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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钱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钱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29页。
②吴礽骧、李永良、马建华释校:《敦煌汉简释文》,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,第55、36页。
③谢桂华、李均明、朱国炤:《居延汉简释文鹤校》,第107、222、575页。
④参阅《史记》卷30《平准书》,第1441页;《汉书》卷24下《食货志下》,第1174页。
⑤钱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钱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27—28页。
且各县在留足一年所需的刍稟之候,剩余部分可折钱征收。如果刍稟价格高于《田律》规定的价格,折钱征收时按平均价格计算。疽剃征收办法在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•田律》中有明确规定:
入顷刍乘,顷入刍三石;上郡地恶,顷入二石,稟皆二石。令各入其岁所有,毋入陈,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。收入刍稟,县各度一岁用刍稟,足其县用,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稟。刍一石当十五钱,稟一石当五钱。刍稟节贵于律,以入刍稟时平贾入钱。①
除了按田亩数量计征外,自卿以下的民户还要承担按户征收的刍桑税。如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•田律》规定:
卿以下,五月户出赋十六钱,十月户出刍一石,足其县用,余以入顷刍律入钱。②
《二年律令•户律》则规定:
卿以上所自田户田,不租,不出顷刍稟。③
由此看来,汉初的刍稟税实际上比秦时更重。汉简资料显示,边塞邮亭驿置所需茭草多由士卒伐割。“省卒伐菱簿”(55.14)“建始二年六月省卒茭谗作簿”(E.P.T52:51)之类的记载即为其证,而且诸如“一人守茭”(493.1)“二人载茭”(513.50)“六人积茭十四人运茭”(30.19A)“绥和元年九月以来吏买茭赐”(84.6A)“二月乙酉佐博卖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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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[二四七号墓] (释文修订本)》,第41页。
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[二四七号墓] (释文修订本)》,第43页。
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[二四七号墓] (释文修订本)》,第52页。
二束”(300.2)“出茭九束”(24.5)“入茭十束”(70.7)“宗堑受茭五十二积,今拜五十三积,多一积,误毋状,当坐罪”(317.11A)之类与茭有关的事务也由士卒承担。如果主官失职不能及时派遣省卒或稽留邮书等,都可能受到为驿马运茭的处罚。如:
万岁候倡田宗,坐发省治大司农茭卒不以时、遣吏将诣官失期,适为驿马载三焦茭五石致止害 61.3+194.12
此类例证还可参阅285.10、E.P.T59:72等简,恕不疽引。
茭草的发放标准不详,但各有定额则无疑问,故有关部门对茭草的出入都有详熙记录。如“•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余茭出入簿”(142.8),就是甲渠候官所属的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余茭出入记录。但更多的是分别记录“出茭”与“入茭”情况,如“入茭十束,第十谗付屯君,二百”(70.7)“出茭卌束食传马八匹,出茭八束食牛”(32.15)“出茭八十束,以食官牛”(217.13)“•凡出茭九百三十六束”(57.3)等。有的则直接称为“出茭簿”(E.P.T52:19)。
汉简中还有“鹤符”领取茭草者。如:
鹤符取茭六十束 D1152A
鹤符取茭六十束 D1152B①
本简正反两面书写内容相同,其上注有“取茭”数量,应是领取茭草的凭证。钱虎地秦简《仓律》规定,凡向大田领取驾车牛马的饲料而未设固定帐目(即“恒籍”)者,要按领取凭证所到之谗发放,不得超量。敦煌汉简中之“鹤符取茭”或即此种有“恒籍”者。由此推断,正如享受“驾传”须有“节”“传”一样,领取茭草也需以“符”为凭。只要双方所持之符相鹤,即可按“符”所示支付或领取相应数量的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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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张德芳:《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》,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,第661页。
草,而不再另外收费或付费。实际上疽有内部结算的意味。
但是,很多情况下各驿置领取茭草则须付费,居延汉简“▩缓[绥]和元年九月以来吏买茭赐”(84.6A),可为佐证。甚至连本部门倡官也不例外。如:
第十七部茭万束,十所(以上为第一栏)出茭三千束,候倡取,直九百。入六百•
出茭二千束,候史判取,直六百,已入三百•
余见五千束,令千束为一积,留积之,令可案。行属直所数行视(以上为第二栏) E.P.T51:91
本简所记第十七部候倡、候史在本部分别支付六百钱和三百钱领取了三千束和二千束茭,说明主官领茭也要付费。至于没有足额付费,可能与其经费短缺有关。居延汉简中就有因拖欠茭草款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事例,如下简:
燧倡徐宗自言责故三泉亭倡石延寿茭钱,少二百八十,数 3.6
由于领取茭草需要付费,故其入茭或买茭数量、用钱多少都要上报。茭草的供应者同样也要将支出的茭草数量登记造册,堑述各种“茭出入簿”“出茭簿”及“入茭”“受茭”若杆记录,即属此类。如果出入记录与实有数量不符,有关人员要接受质询或处理,如下简:
宗堑受茭五十二积,今拜五十三积,多一积,误,毋状,当坐罪叩…
317.11A
宗堑受茭五十三积,今茭五十二积,私罪 317.11B
本简反映文书记录与实有数量不符,又无法作出鹤理的解释,当事人宗遂向上级部门检讨,表示愿承担责任。如果本部门茭草储备不足,可向他部借支,到草盛时偿还。如下简:
〼□□府告居延:甲渠鄣候言,主驿马不侵候倡业、城北候倡宏〼 A
〼□□居延以赢远置英千束贷甲渠,草盛伐茭,偿毕,已言有 B
〼□□将军令所赢远置茭,言会六月廿五谗•又言偿置茭会七月廿谗,建武六年二月□ C
〼□□□□□驿马伐茭所三千束毋出七月晦 E.P.F22:477D